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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岁女童从小区2米高健身器材上摔落病危国家标准:超06米跌落高度应有着陆缓冲层上周六晚是李婆婆不愿回忆的一晚。当晚,5岁的孙女从小区至少2米高的健身器材上摔下,左脑着地,颅内骨折,呕吐不止,几乎陷入昏迷。这一消息,在小区群里炸开了锅,因为在当天上午,业主、业委会、物业三方开会才指出器材有安全隐患。
19日,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,根据国家标准,超过0.6米跌落高度的和(或)强制使用者身体运动的器材,在所有的碰撞区域应有着陆缓冲层,如沙层、土层、橡塑地板等。不过,记者走访多个小区和路边公共健身区看到,除部分儿童游乐设施外,所有健身区域的地面均为硬质地面。
事发小区为成都锦江区交大·绿岭小区2期。据当晚在现场的小区居民赵莲(化名)介绍,当晚8点过,她经过小区的健身区时,有吼了一声“快点,这儿有娃娃摔倒了!”她赶紧跑过去一看,一个孩子躺在那里一动不动,她定眼一看,这是自家孩子的同班同学小小,旁边一个人赶紧把孩子抱了起来,捏了一下孩子的手、脚,确认是否还有意识。
“小小,你可不可以动一动?”赵莲说,当时孩子没有动,眼睛也一直闭着,此时孩子的妈妈在现场已经被“吓惨了”,随后120到达现场,将孩子送往附近医院。在进行CT检查后,首个接诊的医院表示无法处理孩子的颅内出血,当晚,小小又被转运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急诊科。
9月18日上午,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事发小区,小小的奶奶刚从医院回来。据她介绍,事发后,她整个人都吓蒙了,生怕孩子出什么事,当天在救护车上孩子就吐了,身体也很虚弱,“只能轻声喊奶奶、奶奶。”记者从照片中看到,当时小小的左侧脸部有淤青及挫伤,当晚医院CT报告显示,小小的“左侧额颞枕骨骨折、部分断端稍错位,局部凹陷……考虑脑挫裂伤可能,颅内少许蛛血……”
据了解,事发当天正值周六晚,许多家长带孩子在小区楼下玩,很快“有孩子从健身器材上摔下”的消息就传遍了整个小区。记者看到,在业主群里,此事引发激烈讨论,因为就在当天上午,业主、业委会、物业三方20余人才开会讨论该器材的安全隐患以及小区的清洁卫生问题。
现场就有业主提出,健身器材旁无路灯,且较高,地面又硬,“要么铺胶垫,要么撤了。”而提出当晚就发生事故,业主质疑物业不作为,“从开完会到晚上五六个小时怎么没有及时处理?”据小区物业介绍,涉事健身器材是在业委会的要求下于近几日才安装的。
记者在现场看到,器材至少有2米高B体育官网,人可以顺着爬梯爬到顶端,地面铺设了较硬的鹅卵石,周围未设立安全警示牌。9月17日,在部分业主及业委会的要求下,物业将健身器材拆除。
小区部分业主对拆除持反对意见。他们认为,这是“因噎废食”,从器材上摔下只是小概率事件,监护人也应做好对未成年的监护、保护义务,“物业和业委会应当加强运动伤害的宣传和知识普及,尽可能完善运动器材的安全防护措施,而不是一拆了之。”
9月18日,小小妈妈告诉记者,事发时她坐在离孩子不远处的木凳上,出事后,一家人都关注着孩子的伤情,还未想到追责问题。目前医疗费已缴纳1万余元,幸运的是,医生表示孩子脑内未继续出血,若顺利将于近两日出院回家观察。
她表示,不可否认作为家长自己在此事中负有责任,但物业肯定也存在管理瑕疵,她希望物业公司能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。对此,小区物业刘经理表示,他们不否认物业存在一定责任,但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进行认定,他们将去看望孩子,建议家长保留医疗费用单据,之后进行协商处理。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,家长也可以走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对于责任的划分,四川分忧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仁根律师认为要视情况而定,若是产品存在缺陷,造成他人人身损害,主要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,若销售者有责任,也应承担。若产品不存在缺陷,那么健身器材的设置、维护、管理者就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小区内的健身器材属于小区公共设施、业主共有部分,那么在该事件中,担责方即为物业公司,因为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:
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,妥善维修、养护、清洁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,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、环保、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,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。若未尽义务,导致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隐患并最终致他人损害,理应承担责任,包括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,构成残疾的,还有残疾赔偿金。
家长是否有责任?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表示:根据《民法总则》相关规定,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因此,作为监护人,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,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,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。若其疏于监管或未尽到监护职责,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、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受损的,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当天,红星新闻记者走访数个小区健身区以及路边公共健身区发现,7个区域中,有6个区域均为硬质的水泥地、大理石地、地砖等。有两个小区的儿童游乐设施区铺设了塑胶路面。
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,国家标准《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》GB19272-2011中提到:
“摆动式、摇动式、滑行式、攀爬式器材等,具有超过600mm跌落高度的和(或)强制使用者身体运动的器材,在所有的碰撞区域应有着陆缓冲层,如:沙层、土层、橡塑地板等。”“夜间需要使用器材的场所,在器材边缘2m范围内,光照度应不小于15lx(照度)”。同时,当器材存在不安全因素,可能对造成伤害;对某些特定或限定的人群不适用(如需要照顾的老人、幼儿、病人和残疾人等)时等,应予以安全警示。
对此,锦江区文体旅局体育科工作人员表示,该涉事器材安全风险高于普通器材,“考虑到安全问题,这几年都没安装过。”
此外,从安全角度来讲,他们建议除安装器材的接口处需为稳固、可靠的硬质地面外,其余区域应尽量铺设软质的塑胶等材料,以减少运动损伤。